教學、科研、醫療、測試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可使用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單個儲存室或者儲存柜儲存量應當在50公斤以下。第二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人力防范、實體防范、技術防范等治安防范設施,防止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第二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定期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甘肅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監督檢查記錄包括:(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檢查事項;(三)發現的隱患問題及處理結果。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風險評估、分級預警機制和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通報機制。山東危險化學品監管平臺為避免由于實驗室操作不當造成的化學品安全事故,開展高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存放與使用管理研究。
雙方應當在轉讓后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第十九條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通報,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項和第三十二條***項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基于風險控制和安全考慮,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加可控,科學的方式來規范化學品管理,是高校安全管理的重點。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近年來,有些高校由于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不善,實驗室災害事故頻頻發生。北京學校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平臺
高校實驗室在教學和科研中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使用、儲存、廢棄物的處理等管理環節。甘肅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甘肅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