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稅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種。具體來說,稅務代理就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一般來說,您可以在注冊稅務師的幫助下,減少納稅錯誤,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做好稅收籌劃,注冊稅務師還可以協調稅收征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相關事宜。法律特征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3.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內有單獨意思表示的權利。4.稅務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業務范圍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包括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2.辦理發票準購手續;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5.制作涉稅文書;6.進行稅務檢查;7.建賬建制。關于我省稅務代理的現狀。賀蘭智能化稅務代理優勢
七)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第十四條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注銷其稅務師登記,并收回稅務師執業證書:(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稅務師執業證書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稅務代理工作一年以上的;(三)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的;(四)已死亡的;(五)已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六)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第十五條國家對稅務師執業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一般一年一次。第十六條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注銷登記后,均應通過新聞謀介予以公布。第三章稅務代理機構第十七條稅務代理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的其他機構。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第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可以由注冊稅務師合伙設立,也可成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經稅務機關審定注冊的稅務師。第十九條設立稅務事務所,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第二十條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有關資料:。靈武本地稅務代理聯系方式在辦理稅務代理登記時需要準備組織機構代碼證。
不同的代理事項應編制不同的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條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內容包括:(一)委托人名稱;(二)委托業務項目名稱;(三)委托業務項目時間或期限;(四)委托業務實施過程記錄;(五)委托業務結論或結果;(六)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七)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八)其他說明事項。第二十八條稅務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級復核制度,有關人員在編制和復核工作底稿時,必須按要求簽署姓名和日期。第二十九條稅務事務所要指定專人負責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編目、存檔和保管工作,確保工作底稿的安全。第五章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條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在委托事項實施完畢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代理意見,出具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第三十一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是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就其代理事項的過程、結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書面報告,包括審查意見、鑒定結論、證明等。第三十二條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應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分別編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標題;(二)委托人名稱;(三)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四)代理過程;(五)存在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
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1.依法代理原則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稅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方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范圍和代理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稅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2.自愿有償原則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系的產生必須以委托與受托雙方自愿為前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托人的自主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稅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系,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稅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3.客觀公正原則稅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關于建立稅務代理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
免)稅認定代理第五章建賬記賬代理實務首節代理建賬的基本要求第二節代理建賬記賬的操作規范第六章發票管理代理實務首節發票領購等事項代理實務第二節發票審查代理實務第七章增值稅代理實務首節增值稅的賬務處理第二節增值稅納稅審查代理實務第三節增值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第八章消費稅代理實務首節消費稅的賬務處理第二節消費稅納稅審查代理實務第三節消費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第九章營業稅代理實務首節營業稅的賬務處理第二節營業稅納稅審查代理實務第三節營業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第十章企業所得稅代理實務首節企業所得稅納稅審查代理實務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代理實務首節個人所得稅納稅審查代理實務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第十二章其他稅種的代理實務首節土地增值稅代理實務第二節印花稅代理實務第三節房產稅代理實務第四節城鎮土地使用稅代理實務第五節資源稅納稅代理實務第十三章稅務行政復議代理實務首節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第二節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的操作規范第十四章稅收籌劃首節稅收籌劃概述第二節稅收籌劃的原則、特征和分類第三節稅收籌。關于我國全球化稅務代理。靈武本地稅務代理聯系方式
稅務代理主要做什么?賀蘭智能化稅務代理優勢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從世界各國推行稅務代理制度的具體情況來看,稅務代理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以美國和加拿大為象征的松散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從事稅務代理的人員分散在有關從事公證、咨詢事務的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當局不對稅務代理人進行集中管理,不進行專門的資格認定,不要求組織行業協會。在這種模式下,稅務代理業務及稅務咨詢業務往往是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兼辦,沒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人員。二是以日本為象征的集中性代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對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有專門的法律管理,對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資格認定、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還設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督導稅務代理業務的、介于官方與民間之間但又為官方所領導的行業協會。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這為我國建立和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強化稅收征管工作的內在要求。賀蘭智能化稅務代理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