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備案,中國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五十三條稅務師協會應當支持稅務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代理機構稅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即經過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的稅務師事務所(中心),且在工商機關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確認批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不允許自然人或注冊稅務師以個人名義承接稅務代理業務。有限責任制應具備的條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發起人條件的發起人;(二)有1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者;(三)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稅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稅務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第三方稅務代理服務電話
第十條取得執業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格者以及連續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稅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考核認定。第十一條參加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和經考核認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發稅務師資格證書。第十二條取得稅務師師資格證書者,要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稅務師執業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給予注冊登記,發給稅務師執業證書。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者,應當參加全國統一舉辦的稅務師執業培訓。注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所屬稅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等。稅務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全國統一制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發放。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稅務師執業資格,稅務機關不予注冊登記:(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四)被取消注冊會計師、律師、審計師資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滿三年者;(五)在職的國家公務員;(六)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稅務師資格者;。銀川稅務代理服務熱線稅務代理登記流程大約需要以下幾步。
由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處理。第四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制作文書、通知當事人,并予以公布。第八章附則第五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當設置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認定注冊和審批稅務代理機構,以及對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成立稅務師協會,全國成立中國稅務師協會。稅務師協會是由稅務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稅務師協會是稅務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師協會是稅務師地方組織。稅務師應當加入稅務師協會。第五十二條稅務師協會應制定有關章程和會則。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備案,中國稅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五十三條稅務師協會應當支持稅務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五)制作涉稅文書;(六)審查納稅情況;(七)建帳建制,辦理賬務;(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九)稅務行政復議手續;(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章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第四條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應當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受理為前提。第五條委托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稅務師事務所應派人對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委托事項進行了解。重點應了解委托人的生產經營、銷售、納稅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等情況。第六條稅務師事和所經過了解,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稅務代理事項,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委托人能全方面、真實地提供稅務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有關的數據、財務賬冊及文件資料;(三)稅務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事項具備相應的承辦能力。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接受委托的,應與委托人委托事項進行協商。雙方達到一致意見后,簽訂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第八條稅務代理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財稅代理常見問題答疑。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編輯]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1、稅務代理人的權利。(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業務代理范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方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2)注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3)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4)注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5)注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2、稅務代理人的義務。。我國實行稅務代理制中值得重視的幾個問題。第三方稅務代理服務電話
關于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的探討。第三方稅務代理服務電話
納稅人應當詳細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相關的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的章程、協議、合同、證書等,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3.稅務代理工作報告和涉稅文書稅務中介機構提供稅務代理服務應提供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即稅務代理工作報告或涉稅文書。稅務代理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標題;·委托人名稱;·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政策依據;·代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及調整處理意見或建議;·代理結論及評價;·有關責任人簽字、蓋章。委托人取得的稅務代理報告,應由承辦的執業注冊稅務師簽字,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4.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約定的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第三方稅務代理服務電話